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住建局,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造價咨詢等單位:
近年來,我省鋼材、水泥、預拌混凝土、砂石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波動異常,引發(fā)合同履約困難,結算糾紛頻繁。為穩(wěn)定建筑市場秩序,降低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發(fā)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發(fā)承包雙方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尤其是建筑材料價格風險。在編制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時,應充分考慮建筑材料價格風險因素。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中,發(fā)承包雙方應按風險共擔原則,明確約定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對主要材料價格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類似表述。
二、對于招投標的工程,招標文件中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風險幅度。招標控制價的風險幅度應與招標文件的約定一致,公布招標控制價時,要同時公布招標控制價的風險幅度。在工程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時,確定主要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要扣除公布的招標控制價風險幅度。
三、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規(guī)定,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
四、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參照國家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過大,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fā)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六、材料價格的漲跌幅計算一般是以投標截止期前一個月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材料市場信息價格為基礎,與施工期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材料市場信息價格或發(fā)承包雙方認定價格計算漲跌幅。
七、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fā)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八、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合理配備工程造價管理人員,保障經費投入。要督促所屬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密切關注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及時發(fā)布預警信息,加強對主要材料市場價格的趨勢監(jiān)測和動態(tài)管理。從今年7月開始,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按月發(fā)布材料市場信息價格,并上報省標準定額管理總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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